(2016)津01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彬与姜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姜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743号原告孙彬,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中天证券天津新开路营业部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谭昊,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丹,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孙彬与被告姜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