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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彬与姜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姜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743号原告孙彬,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中天证券天津新开路营业部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谭昊,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丹,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孙彬与被告姜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