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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尉彦龙与被告陇西县恒峰建材有限公司、屈统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彦龙,陇西县恒峰建材有限公司,屈统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591号原告:尉彦龙,男,1979年10月2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陇伟,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西县恒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屈统友,男,1967年9月4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尉彦龙与被告陇西县恒峰建材有限公司、屈统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尉彦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尉彦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尉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尉彦龙负担。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