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李祥和、刘福升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和,刘福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和,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刘福升,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祥和与被执行人刘福升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祥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福升清偿到期应支付的6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刘福升在收到本执行裁���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祥和支付人民币6000元。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福升负担。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升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钰审判员 蔡 辉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尹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