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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卓慧申请江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卓慧,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97号申请执行人朱卓慧,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湘潭市,证件号码43062619820713101X。被执行人江民,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地址平江县伍市镇长坡园艺场,身份证号码:4306261982********。朱卓慧与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5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卓慧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协商,被执行人江民父亲江够良同意偿还债务,与朱桌慧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卓慧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卓慧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亮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呈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