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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岳绍普与山东诚达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绍普,山东诚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494号原告:岳绍普,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东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诚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西路精英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肖芝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禄,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岳绍普与山东诚达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岳绍普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绍普撤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岳绍普负担。审判长  张慧娟审判员  张婷婷审判员  潘圣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龙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