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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曲亚平申请张佰士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亚平,张佰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曲亚平,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被执行人张佰士,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东义顺村。曲亚平申请张佰士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新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亚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曲亚平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源新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