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曲亚平申请张佰士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亚平,张佰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曲亚平,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被执行人张佰士,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东义顺村。曲亚平申请张佰士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新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亚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曲亚平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源新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