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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张博、李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张博,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保11号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市府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炎博、冯路,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张博,男,1988年4月18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申请人:李莹,女,1985年1月7日生,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博、李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博、李莹名下房屋进行查封。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博、李莹名下坐落于义县x号楼xx号门市(房照号xxxx),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损毁;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博、李莹名下坐落于义县x号楼xx号门市(房照号xxxx),查封期限从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损毁;三、查封被申请人张博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xx号住宅,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查封期限从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损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天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