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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邱宇与重庆市江津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宇,重庆市江津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387号原告:邱宇,女,汉族,1987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广场机械厂综合楼1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352396H。法定代表人:聂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乐荣,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宇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原告邱宇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