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庆义与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义,赵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304号原告:周庆义,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金凤,女,1962年6月1日,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周庆义与被告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庆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金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庆义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