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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庆义与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义,赵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304号原告:周庆义,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金凤,女,1962年6月1日,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周庆义与被告赵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庆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庆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金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庆义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