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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车斌与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斌,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车斌,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北郊徐家湾406楼1-3号。被执行人: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恒佳尊者汇1幢1单元23层。法定代表人:甘晓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车斌与陕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陕0103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西北发电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贺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