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蒋宪治、李俊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宪治,李俊海,韩庆明,高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蒋宪治,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李俊海,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韩庆明,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高强强,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庆明名下的鲁E×××××奥迪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7日-2019年8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尚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