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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胡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321号申请人黄某1,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地址湖北省嘉鱼县,委托代理人江泽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烈浩,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申请人胡某,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黄某2,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案号(2017)粤0306财保329号},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胡某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某在平安银行深圳沙井支行62×××43账户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胡某在平安银行深圳沙井支行62×××87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上保全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0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李  娜审 判 员 刘    妍助理审判员 黄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文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