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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林与曾家俊、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曾家俊,李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182号原告:陈林,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曾家俊,住呼市被告:李红,住呼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诉被告曾家俊、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对被告曾家俊、李红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林承担。审判员  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