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林与曾家俊、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曾家俊,李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182号原告:陈林,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曾家俊,住呼市被告:李红,住呼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诉被告曾家俊、李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林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对被告曾家俊、李红的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林承担。审判员 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