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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邓某、刘某等与何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何某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415号原告:邓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刘某,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何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邓某、刘某与被告何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刘某以考虑到时间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邓某、刘某负担。审判长  蓝韶东审判员  林树鸿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