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邓某、刘某等与何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刘某,何某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415号原告:邓某,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刘某,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何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邓某、刘某与被告何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刘某以考虑到时间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邓某、刘某负担。审判长 蓝韶东审判员 林树鸿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