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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书敏与王洪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书敏,王洪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63号申请人:贾书敏,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习红山,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生,住宜阳县,系贾书敏丈夫。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一切保全事宜。被申请人:王洪利,男,汉族,1982年8月20日生,住新安县。申请人贾书敏与被申请人王洪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洪利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贾书敏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贾立强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书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洪利所有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担保人贾立强所有的豫C×××××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