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文东、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东,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字第310号申请人:闫文东,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敬老路77号。法定代表人汤清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闫文东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字第310号案件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