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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对齐云华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云华,刘春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齐云华,男,1961年9月29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刘春和,男,1955年3月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再审申请人齐云华因原告刘春和起诉被告谭云柱、齐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龙0203民初字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齐云华申请再审称,原审时本人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本院开庭,等将近两个小时也没有开上庭,后法院以其未到庭为由缺席审理。且判决书未向其送达而生效。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齐云华原审开庭传票均系本人签收,且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原审开庭均已传票记载的时间地点开庭,并无变更情况。原审判决送达系由申请人父亲签收,送达程序合法有效,申请人齐云华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云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晶轶审判员  马玉梅审判员  李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