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希华申请执行敖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希华,敖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何希华,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敖国金,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何希华申请执行敖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希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敖国金偿还申请执行人何希华借款本金100万元。2、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5年2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924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执行费12400元。查明,被执行人敖国金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云D**大众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敖国金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云D**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员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