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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佳佳、郑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佳,郑洪波,陶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刘佳佳,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洪波,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陶金华,女,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佳佳与被执行人郑洪波、陶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佳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洪波、陶金华名下的银行存款51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