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漳平市林业局、叶金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林业局,叶金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81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南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004094534F。法定代表人:陈志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文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叶金毛,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林罚决字[2017]第06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被执行人叶金毛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且改变林地用途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漳林罚决字[2017]第06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给予被执行人叶金毛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0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计算:242平方米×10元/平方米=242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作出的漳林罚决字[2017]第06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叶金毛,被执行人叶金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只自动缴纳了罚款人民币2420元,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叶金毛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恢复原状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作出的漳林罚决字[2017]第06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叶金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只自动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限期恢复原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作出的漳林罚决字[2017]第06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丹华人民陪审员 黄玉林人民陪审员 王开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喜丽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