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45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150号中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负责人:刘立鹏,区域总经理。被告: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99号汇金大厦A座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7000元。二、如被告山东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97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