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催4号申请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武备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3110F1-1法定代表人张洪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丕松,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522324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青岛农商银行莱西支行)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青岛新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连英审 判 员 张 宁审 判 长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 换书 记 员 于圣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