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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才,陆静,王继红,王宜城,陈海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354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民,总经理。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才,总经理。被告:刘金才,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陆静,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继红,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宜城,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陈海平,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金才、陆静、王继红、王宜城、陈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8元,减半收取6299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慧苗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