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姚庆惠、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姚庆惠,宋萍,陈锦忠,徐赛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民初1209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寿连,王平,系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被告:姚庆惠,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宋萍,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陈锦忠,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徐赛芬,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姚庆惠、宋萍、陈锦忠、徐赛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邵寿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庆惠、宋萍、陈锦忠、徐赛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庆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整及利息15183.21元(利息计至2017年3月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要求被告宋萍、陈锦忠、徐赛芬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姚庆惠于2015年9月16日,以养鱼为由,向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板桥分理处借款20万元,约定2016年9月15日到期,约定正常月利率6.516666‰,逾期月利率9.774999‰,由被告宋萍、陈锦忠、徐赛芬提供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姚庆惠未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原告提起诉讼。至起诉日2017年3月5日止,被告姚庆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5183.21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担保及借款已交付的事实;3、利息清单,证明被告尚欠借款本息的事实。被告姚庆惠、宋萍、陈锦忠、徐赛芬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姚庆惠、宋萍、陈锦忠、徐赛芬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姚庆惠、宋萍、陈锦忠、徐赛芬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姚庆惠向原告申请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0日,按季付息,逾期利率加收50%,借款由被告宋萍、陈锦忠、徐赛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姚庆惠发放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利率6.516666‰,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9月15日。借款后,被告姚庆惠自2016年6月21日开始未按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致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保证的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因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庆惠、宋萍、陈锦忠、徐赛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诉请,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庆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告宋萍、陈锦忠、徐赛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8元,由被告姚庆惠、宋萍、陈锦忠、徐赛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茹人民陪审员 陈也新人民陪审员 郎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