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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889号原告:高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沿河湾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7号院7号楼三层D13。负责人:冯扬群,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毛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