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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丽娟、杨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杨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杨琪,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与被执行人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现被执行人已承诺每月主动履行人民币2000元至本院账户(已实际到位6000元),用以缴纳规费及偿还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也无法提供相关其他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凌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