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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振堂与沙莎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堂,沙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86号申请人:张振堂,男,汉族,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沙莎,女,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振堂与沙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于2017年8月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沙莎赔偿给张振堂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五万九千元整,扣除沙莎已经给付张振堂的两万七千元,余款三万两千元分三次给付,分别于2017年8月4日、9月4日各给付一万元整,10月4日给付一万两千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振堂与沙莎于2017年8月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侯玥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