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158号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子华、胡世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126民特4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子华、胡世芬履行了本案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利息121178.93元,案件执行费11400元,案件申请费657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执行权利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7)浙1126执158号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子华、胡世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