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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必保与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保,杨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11号原告:刘必保,男。被告:杨志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必保与被告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必保在收到本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7年8月7日13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必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