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必保与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保,杨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911号原告:刘必保,男。被告:杨志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必保与被告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必保在收到本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在本院预定的开庭时间2017年8月7日13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必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