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临沂弘韬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弘韬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王福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446号申请人:临沂弘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小林庄林丰钢材市场9005-9007号。法定代表人:姜自宏,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长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树山,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王福海,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人临沂弘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王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弘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王福海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宝捷新能源有限公司、王福海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