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阳阳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阳阳,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董阳阳,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代理人:张进进,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职工代表。被执行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永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阳阳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淮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16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科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