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晓晖与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晖,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晖,男,1977年8月1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0******1-2。申请执行人王晓晖申请执行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