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异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雪莲与刘玉英、李彬、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姚雪莲,刘玉英,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异字第4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人:姚雪莲被执行人:刘玉英被执行人:李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雪莲与被执行人刘��英、李彬、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李伟于2017年6月7日对本院冻结、扣划其人民币29363.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7月25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李伟、申请执行人姚雪莲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因其父亲去世,申请执行人与其父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其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其应当在继承其父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948.00元,其至今并未继承到其父的遗产,并且决定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02执677号执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其工资账户是不合理的,其工资是其劳动所得,并非其父的遗产,故向法院申请依法解除对其工���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称,异议人父亲的死亡抚恤金大约3万5千元左右,不清楚异议人是否继承该笔遗产,且异议人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本院查明,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16)吉05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玉英、李彬、李伟于该判决生效之日在其继承李春尧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姚雪莲货款27948.00元。依据该判决,本院作出(2017)吉0502执6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玉英、李彬、李伟人民币29363.00元。异议人提交书面放弃继承李春尧遗产的声明一份,证明其放弃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16)吉05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异议人在继承李春尧遗产范围内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7948.00元,而异议人已提交书面放弃继承李春尧遗产声明,故其不应当承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李伟所提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 马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