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田书文、张向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书文,张向雁,苏桂华,张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书文,女,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向雁,男,1963年7月22日生,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苏桂华,女,1963年1月6日生,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向红,男,1958年6月23日生,住乐陵市。乐陵市五环加气站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书文与被执行人张向雁、苏桂华、张向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乐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向红���行存款××元人民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