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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天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忠,曾用名王天虎,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汉族,不识字,聋哑人,山丹县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山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2014年对王天忠宣告的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花原,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翻译人员武爱琴,张掖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翻译人员王玉莲,女,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山丹县,身份证号6222261981********,不识字,山丹县位奇镇新开村四社农民,现住山丹县西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被告人王天忠的同胞姐姐。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春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忠及其辩护人花原、翻译人员武爱琴、王玉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天忠在山丹县嘉年华动漫城玩游戏时,乘在该动漫城给人送饭的张玉萍不备,盗窃了张放在游戏机台上OPPOA53m智能手机一部,价值1269元。2017年2月6日2时许,被告人王天忠窜至清泉镇文化街电影院什子OPPO手机专卖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捅开该店门锁,潜入店内盗窃UUPO6S玫瑰金智能手机一部,价值75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王天忠处扣押手机两部,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天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天忠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量刑方面,被告人系聋哑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赃物退还给受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王天忠在山丹县嘉年华动漫城玩游戏时,乘在该动漫城给人送饭的张玉萍不备,盗窃了张放在游戏机台上的OPPOA53m智能手机一部,价值1269元。2017年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天忠窜至山丹县清泉镇文化街电影院什子OPPO手机专卖店,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捅开该店门锁,潜入店内盗窃时,店内监控预警,被店主吴博发现后报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从该店内盗窃的UUPO6S玫瑰金智能手机一部,价值7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2月6日2时许,山丹县公安局接到吴博报警,称其经营的位于山丹县电影院什子的OPPO专卖店内有人实施盗窃,民警接警后至该店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的王天忠,并带回城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处理。2、被告人王天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6日凌晨2时许,我喝完酒在街上转,转到山丹县电影院什子的OPPO手机专卖店时,就用捡来的一把钥匙透店门上的U型锁子,透开了以后我就进到手机店里面,在手机出售柜台里面偷了一部玫瑰金UUPO6S智能手机,我在偷手机的过程中被店主发现并报警,我就被警察抓了。当时我被抓获后从身上查获了两部手机,另一部是金色的OPPOA53m智能手机,也是我2017年1月在山丹县嘉年华动漫城玩游戏时乘人不注意在游戏台上偷的;被告人王天忠辨认在山丹县东门盘旋路中医院旁的嘉年华动漫城的游戏机上为其2017年1月的一天盗窃手机的地点。文化街老电影院什字路口的OPPO手机专卖店的手机出售柜台内为其2017年2月6日盗窃手机的地点。3、被害人吴博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6日凌晨2点,他经营的位于电影院什子的OPPO专卖店进贼了。因为店内监控双向连接,店内警报响的同时手机预警,在手机上看监控摄像头的同时他和他父亲吴国茂下楼到了专卖店门口就看见专卖店的大门锁子被打开平放在了门口的台阶上,那个男人还在继续乱翻店里的东西,于是他们把店门关上,捡起了门口放着的锁子将门再次锁上,把那个男人关在里面并报了警。等警察到了之后就把那个男人带走了。他店里丢了一部玫瑰金UUPO6S手机,价值850元。4、被害人张玉萍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27日18时许,她在山丹县嘉年华动漫城里做饭,之后她将手机放在送饭的餐车上,开始给玩游戏的人打饭,打饭时她将手机放在了游戏机台上。打完饭后就直接推着餐车出去了,过了一会才发现手机不见了,找了也没有找见,就没有报警。被盗手机是OPPO品牌的智能手机,型号是”OPPOA53m”,颜色是前白后金,是2016年5月5日在山丹县万和广场买的,当时的购买价格是1698元。5、证人吴国茂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6日凌晨2时许,他被儿子吴博叫醒说:“手机专卖店里进贼了”,然后他们一起到了吴博经营的位于山丹县电影院什子的OPPO手机专卖店,到了以后就看见专卖店门是开着的,锁门用的锁子在门口的台阶上平放着,吴博说:“店里面有一个陌生男人在乱翻东西”,他和儿子就用打开的锁子又把门锁上,并报了警。6、证人苏向春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7日18时许,他去山丹县嘉年华动漫城接妻子张玉萍,他妻子正在给别人打饭,打完饭准备回家时他妻子发现她的手机不见了,就赶紧到处找,而且还看了视频监控,发现有一个哑巴进到了嘉年华动漫城,打饭的那里没有监控视频,别人都说是那个哑巴偷走的,那个哑巴经常去动漫城玩,但是手机丢了之后的好长时间他就没去过,估计也找不见,所以就没有报警。被盗手机是OPPO品牌的,型号是“OPPOA53m”,颜色是前白后金。手机的IMEI(串号)是860793036720364。是2016年5月5日在山丹县万和广场里买的,价值1698元。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山丹县清泉镇文化街电影院什字OPPO手机专卖店,该店内放有一个手机视频防盗监控摄像头。8、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OPPOA53m手机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269元;被害人吴博提供的OPPO手机专卖店UUPO手机进货单收据一份,证明2016年5月10日收到兰州小苹果UUPO6S手机3部,合计2250元,收款人黄旭鹏。9、监控视频资料1份,证明王天忠于2017年2月6日在山丹县电影院十字OPPO专卖店内实施盗窃的事实。10、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王天忠处扣押OPPOA53m智能手机一部、UUPO6S手机一部、分别发还失主。11、物证作案工具钥匙两把。经被告人王天忠辨认,其中一把是他打开山丹县电影院什子的OPPO专卖店内门口挂锁使用的钥匙。12.山丹县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天忠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2015)山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天忠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山丹县人民法院(2014)山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王天忠所宣告的缓刑。现判刑罚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13、残疾证,证明王天忠听力残疾。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天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天忠曾因盗窃罪受过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可以处以合适刑罚;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聋哑人及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盗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天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作案工具钥匙两把依法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计算后刑期即为被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海涛审 判 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有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