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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吉拿子古与被告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拿子古,郑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491号原告:吉拿子古,男,彝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郑勇,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拿子古与被告郑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拿子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拿子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原告吉拿子古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