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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朝辉诉李朝彬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辉,李朝彬,李锦芬,李朝虹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34号原告:李朝辉,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工人,住海伦市海伦镇向阳大街***号*室。被告:李朝彬,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工人,住海伦市海伦镇向阳大街29号公安小区*单元***室。被告:李锦芬,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退休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华城胡同99号。被告:李朝虹,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退休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设街287号电业小区A栋3单元202室。原告李朝辉与被告李朝彬、李锦芬、李朝虹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三被告系兄妹关系。原、被告父亲李胜方于2012年9月16日去世,原、被告母亲刘桂芝于2004年11月份去世,李胜方遗留65.81平方米住宅一套,现原、被告为继承此财产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该财产诉讼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胜方坐落于海伦市文明街3委18组南环路南向阳大街路东2000年审计局集资楼,混合结构2层65.81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000331**号由原告李朝辉继承。被告李朝彬、李锦芬、李朝虹放弃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李朝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东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