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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武炎、姜文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武炎,姜文明,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926��申请执行人叶武炎,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姜文明,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张奎,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武炎与被执行人姜文明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小坚执行员  金子丰执行员  刘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