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625武广青与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香河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广青,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香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625号原告:武广青,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佃军、龚卫明,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香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香河村。法定代表人:李佃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广青与被告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香河村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