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4202无锡市锦余纺织有限公司与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锦余纺织有限公司,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202号原告:无锡市锦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锋(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幼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锦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余公司)与被告莱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锦余公司于2017���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锦余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锦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0元,减半收取3960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780元由锦余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