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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匡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杰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匡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杰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920号原告:上海匡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生。被告:上海杰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饶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匡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杰曜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匡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喆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