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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于鸿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鸿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055号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谭爱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于鸿升,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嬴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于鸿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聂雪梅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