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共峰与陈涛、陈同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共峰,陈涛,陈同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36号原告:齐共峰,男,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陈涛,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陈同谱,男,194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共峰诉被告陈涛、陈同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共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涛、陈同谱的银行存款347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认为,原告齐共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涛、陈同谱名下的银行存款347500元。二、如被告陈涛、陈同谱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475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