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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兴中与被告董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中,董永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466号原告:杨兴中,男,生于195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景勇君,巴中市巴州区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永林,男,生于1987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中与被告董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中于2017年8月7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杨太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