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陈某,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回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苟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甘12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马某与陈某、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苟某将判处的25545元缴纳至成县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被执行人陈某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房产中心大厦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房产中心大厦支行有存款,2017年7月27日申请人将执行款25545元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上述两笔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马某现已领取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