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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凤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56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凤玲,汉族,文盲,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凤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凤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7时许,开边中学高三级学生在院子召开毕业典礼,学生张某1、王某、陈某将OPPOA59S、OPPOA33、OPPOA31手机放在教室内充电。被告人陈凤玲在校园捡拾垃圾时,发现这三部正在充电的手机,遂趁无人之际,拔下充电器将手机盗走。经镇原县价格认证局认定,被告人陈凤玲所盗三部手机价值为2461元。破案后,三部手机被追回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凤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王某、陈某陈述,证人张某2、杨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凤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凤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凤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退赔了所有赃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凤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