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奕敏、黄福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奕敏,黄福武,黄光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李奕敏,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福武,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光晓,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钦���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李奕敏与被执行人黄福武、黄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除了被执行人黄福武履行4000元外,本院对被执行人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世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