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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杰,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30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齐杰及其辩护人刘怀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6月,被告人齐杰谎称要将其在河南省永城市“尚东国际”的套房过户给被害人王某,用以还之前借王某的钱。而后被告人齐杰又编造需缴纳契税、首付款、房贷押金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共计285410元,供自己挥霍。被告人齐杰于2016年10月24日经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齐杰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齐某、徐某、张某、刘某、曹某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齐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被告人齐杰的辩护人对指控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辩称指控骗取王某285410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与买房相关仅有4笔钱,共计3万元钱;2.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12日之前发生的除写明用途的3万元以外的13015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3.齐杰因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而缴纳的罚款与支付给别人的赔偿款等,是王某知道自愿给的,不宜认定为诈骗数额。同时辩称被告人齐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6月,被告人齐杰与被害人王某存在债务纠纷,因无钱偿还王某债务,谎称要将其在河南省永城市“尚东国际”的套房过户给被害人王某,偿还之前借王某的钱。而后被告人齐杰编造需缴纳契税、首付款、房贷押金、办理房贷抵押费用及手续费、借高利贷偿还被害人王某钱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钱款,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共计285410元,供自己挥霍。被告人齐杰于2016年10月23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齐杰的个人基本情况。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齐杰因超速行驶与他车相撞逃逸于2016年5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3.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齐杰(微信名称齐文思)自2016年4月12日至9月22日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齐杰先后以缴纳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费、抵押贷款、办理银行授权、房子押金等名义,多次向王某索要钱。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齐杰或者齐杰女朋友张某。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齐杰于2016年10月23日被传唤到案。5.转账统计表,证实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害人王某先后多次给齐杰、张某转账的情况。6.王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9月10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先后89次转账给齐杰、张某、朱蒙共计334218元,其中2016年2月9日给朱蒙转了9500元。7.建设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王某6217***3320于2016年4月29日在建行新密大街分理处ATM转账19000元;2016年4月8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支付转账16800元;2016年2月3日,通过ATM转账32000元;2015年7月17日,通过建行永城支行ATM转账3000元。8.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齐杰与被害人王某关于办理贷款和房屋过户等费用的聊天记录。9.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证实王某的手机于2016年5月8日17时39分至21时16分先后多次收到180××××7927(“张某”谎称系银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后经查,该电话号码系齐杰朋友徐某电话;王某与张某通过短信协商贷款的情况。10.永城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齐杰在永城市没有房屋产权登记;张某不是中国建设银行永城支行的员工,该支行不办理房产证抵押贷款业务。11.银行账户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经查询卡号为62×××20、62×××94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90的中国银行账户名均为王某。1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被告人齐杰及张某银行交易情况。13.证人证言(1)证人齐某证言,证实其系齐杰的姐姐,王某是齐杰同事。其父亲给其30万元,让在尚东国际小区以齐杰的名义买房。2016年4月17日,其以齐杰的名义签了与尚东国际签了一份定购协议书,把定购协议书给其父亲。齐杰的房子尚未交付,也未办理房产证。齐杰曾告诉过其王某想买尚东国际的房子。2016年齐杰出车祸时,其给了齐杰1.5万元钱。(2)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系永城市“尚东国际”项目部会计,负责开具发票、出定购协议。齐杰于2016年4月17日签订定购协议书,购买该小区16号楼南二户7层3号房,面积115平方。(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在农村信用社永城市支行工作,认识齐杰,通过齐杰认识了王某。2016年7月1日,齐杰称朋友王某因还信用卡需要向其借钱,齐杰作担保。7月4日上午,王某向其借了10万元钱,齐杰作担保。其将钱转给王某后,王某取出6000元作为利息给其。(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齐杰的女朋友。王某是齐杰的同事,其建设银行卡、支付宝(账号为15×××01)一直由齐杰使用。2016年4月份,齐杰出过车祸。(5)证人杜建立证言,证实其又名徐伟,和齐杰是高中同学,通过齐杰认识了王某,王某和齐杰是同事关系,他们在永城市永煤集团下属的国企单位上班。2016年6月份,齐杰和王某到其办公室,齐杰说王某做了贷款但还没打到卡上,因急用钱想借钱,其要齐杰做担保就借,当时齐杰同意。王某借了4万,利息2分。到期后齐杰将本金和利息还了。2016年7月15日,齐杰又和王某向其借钱,其借给王某4.5万元钱,约定利息2分,齐杰为担保人,王某写了借条。14.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其朋友齐杰欠其10万元钱。2016年1月份,齐杰说在永城市欧亚路东段尚东国际小区有一套价值46万元的房子,用房抵债,其再给他补剩余房款,其同意。2016年1月9日齐杰以房屋需要缴纳初装费名义向其要5000元钱,同年1月12日以契税名义要了1.5万元,1月15日以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押金名义要了1万元;1月17日以办理房产证需要工本费要了1600元钱。2016年2月3日,齐杰说除去他欠其的钱,其要补3.2万元的首付款。其给齐杰转了3.2万元钱。后齐杰说他账户出现异常,被银行扣走了8000多,当时还发了一条银行扣款的信息。其第二天通过支付宝给齐杰转了6000元。2月5日,齐杰以办理房产证手续费名义要了3900元钱,2月6日和12日以送礼名义要了16000元,2月13日以请客吃饭名义要了1000元钱。后来齐杰说已将房子过户到其名下,但其没有见过房产证。后来齐杰说认识银行工作人员,用房产证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但需要手续费,在2016年2月29日让其给一个叫朱蒙的人转9500元,后又以各种名义让其给他转款。齐杰建设银行卡号是62×××26,支付宝账号是13×××53,名称叫“杰”。2016年4月12日,齐杰介绍一个建设银行叫张某的人,说能够办贷款,后张某以建设银行职员的名义与其联系,说办贷款需要各种手续,并以各种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联系要求其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给钱。2016年4月份上旬,齐杰说银行贷款已经办下来,323000元已到他建设银行账户,4月13日齐杰发微信说需要缴纳10%即32300元费用,把他银行卡解锁,贷款就能正常使用,一周内其分五笔给了32300元钱。后来齐杰说张某操作失败,还需要32300元,其又分三次给了32300元,该两笔钱其转到张某建设银行卡。2016年5月22日,张某说贷款已办下来,但她贷款私自操作违规,被银行自动报警到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还说齐杰被治安拘留10天,让其不要跟齐杰联系。2016年5月24日,其接到一个自称是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姓王警官电话说让其配合调查。第二天其到永城,当天下午16时齐杰打电话说事情已解决。2016年6月份,齐杰承诺的贷款一直未办下来,说需要花钱找人,但其已拿不出来钱。齐杰说借高利贷,介绍了徐伟和刘某,说从他俩那里借钱,在齐杰的诱导下其从徐伟以10天6%的利息借了450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某17600元,给张某银行卡存了18900元,又把1100元现金给齐杰。2016年9月份,其感到事情不对到永城市房管局核实信息,房管局出具证明证实齐杰没有以其身份信息办理过房产登记;到建设银行光明路分行得知银行没有张某,没有给其办理过任何贷款,其意识到被骗就报了警。其多次通过支付宝给齐杰转钱。2016年4月19日至5月13日其都在新密用支付宝给齐杰转账。15.被告人齐杰供述,证实2015年下半年,其向王某借了不到5万块钱,他一直催还款,其没有钱还。2016年年初,其给王某说其在永城市尚东国际小区有一套房,将房子抵押出去换钱还他,也可把房子过户到王某名下,扣除欠款将差价给其,王某同意把房子过户到其名下。房产是开发商抵给其姐姐的,但在开发商名下。后来其给王某说银行账户出现异常,房子要从其账户过手续,只有给其账户打钱才能解除异常,让王某给其汇8600或者8500元钱,他转到其建行卡上,该笔款项后来被银行划走。2016年2月份,其说过户遇到麻烦,花钱找叫朱蒙的房地产公司员工活动关系,让王某转9500元钱,随后王某将钱转到朱蒙卡上,朱蒙将钱转给其,其花了。后来其给王某说房子已过户到他名下。王某问其要房产证,因为没有房产证,其说正在办理,然后骗他说办理房产证需要交钱,让他分几次打钱,后来说房产证办理过程中遇到麻烦,需要钱活动关系,又让他断断续续打钱,一共打了2万左右。2016年3月份左右,王某急着用钱,问过户到他名下房产的事情,其说把房子卖了,欠他的钱他拿走,剩下的给其。2016年4月份左右,因为房子没有在王某名下,其解释说已把房产以32万多元抵押给建设银行,但由于个人征信问题款被银行冻结,需要花房款的10%找人在银行内部操作,王某说没有钱。4月底其出了车祸急需用钱,王某不给钱。后来其让女朋友张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王某信任,王某给其2万多不到3万元钱。后来其说银行内部人没有处理好事情,还得15000元钱处理,王某就同意转了钱。王某一直催房子的事情,其说银行人员还没回复,中间断断续续以请客吃饭送礼为由让他打钱,有几百的,也有几千的,打到建行卡和支付宝上。2016年6月份,其找同学徐伟,以王某名义借了45000元钱。当时其称需要钱过银行流水好办理贷款,因为之前其给他说过办理贷款还他账,让王某把钱先给其。王某将近2万元现金存到张某建设银行卡上,剩下的钱直接转到张某的支付宝上。其没有在银行办理过房子抵押贷款。其建设银行卡尾号为8625,支付宝账号是13×××53,张某支付宝账号15×××01。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房产可过户给被害人,先后编造缴纳契税、首付款、房贷押金、办理贷款手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齐杰及辩护人辩称诈骗数额不应认定为285410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齐杰供述其因无经济能力偿还王某债务,提出以房产过户给王某抵债,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害人王某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汇款转到其或者其指定人员张某账户上,从2016年1月份至6月份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钱款;与被害人王某关于齐杰2016年年初提出将他名下房屋抵债,后以缴纳契税、房屋首付款、办理贷款等各种理由问其要钱,其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转到齐杰建设银行或者指定人的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上的陈述相印证;在案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该时间段内钱款数额共计285410元,且有在案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汇款事由和金额,均证实被告人齐杰于2016年1月至6月份,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财物285410元,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齐杰的辩护人辩称因发生交通事故向王某要钱的金额不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齐杰在侦查机关供述未告知王某因交通事故用钱,且该次问王某要钱时王某并未支付,后其安排他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操作房贷为由骗取王某钱款,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齐杰的辩护人辩称齐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齐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齐杰所犯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齐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杰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齐杰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85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丹辉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梁 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