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孔祥超与吕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超,吕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615号原告孔祥超,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告吕光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孔祥超与被告吕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超的起诉。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465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