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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抚松县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丰有、张金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95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丰有、张金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00.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百度搜索“”